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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高校报请丧失和撤销教师资格有关工作
2022-11-30
各高等学校对本校有《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相关条款规定情形的持证人员,需要做出撤销、丧失教师资格处罚的,要严格按照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报请丧失和撤销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教师司函〔2022〕5 号)要求,依法依规做好报请丧失和撤销教师资格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是高校丧失和撤销教师资格行政执法的主体,各高校向省教育厅报请丧失和撤销教师资格材料时,分别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请丧失教师资格需提交的材料
1.学校报请丧失教师资格的请示 1 份;
2.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 1 份;
3.安徽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撤销/丧失情况一览表 1 份;
4.司法部门判决书复印件 1 份;
5.《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原件;
6.收缴的教师资格证书原件或申明证书遗失的市级以上报纸1 份。
(二)报请撤销教师资格需提交的材料
1.学校报请撤销教师资格的请示 1 份;
2.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 1 份;
3.安徽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撤销/丧失情况一览表 1 份;
4.《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原件;
5.收缴的教师资格证书原件或申明证书遗失的市级以上报纸1 份。
上述材料中,省教育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上进行备注,盖章后随处罚决定一同返还学校存档。
附件:1.安徽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撤销、丧失情况一览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3.《教师资格条例》
4.《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