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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INFORMATION 当前位置:首页 - 通知公告
  • 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关于做好2019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2019-06-10

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教资﹝2019﹞15号通知要求,为做好本年度我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员范围

1.我校承担一年以上由学校教务部门下达教学任务的正式在岗工作人员(包括实验、实训实践教学人员等);

2.附属医院承担一年以上由学校教务部门下达教学任务,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在编在岗人员及与附属医院签订人事代理聘用合同的临床教学人员。

二、申请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恪守职业道德,严守社会公德。

(二)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如果申请人的高等教育学历不能通过系统比对的,现场确认时需同时提供通过学信网查验打印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学历认证机构(省政务服务中心安徽省教育厅窗口,联系电话0551-62999735)查验后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港澳台学历需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认证书》原件,国外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证书》的原件。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并按照《关于修订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的通知》(教秘人﹝2004﹞56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的通知》(皖教师﹝2011﹞1号)规定,经学校统一组织,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并合格。

2.普通话水平

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者,可免于普通话水平测试。

3.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

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者,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可免测。

4.教育学、心理学方面的知识要求

申请人(无论是否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需参加岗前培训并取得安徽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颁发的《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或参加高等学校新入职教师国培示范项目培训并取得《高等学校新入职教师国培示范项目培训合格证书》。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者,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免测。

三、关于申请认定材料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国家和安徽省减证便民要求,根据教育部统一部署,自2019年起,我省高校教师资格部分申请材料调整如下:

1.启用新版《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启用新版<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通知》,从2019年上半年起,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将启用新版《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新版申请表为1页,不再由申请人打印提交。

2.改进思想品德鉴定方式。申请人以样式统一的《个人承诺书》替代原《思想品德鉴定表》。申请人在网上报名环节上传本人打印签字的《个人承诺书》照片,系统自动添加于申请表内,无需提交纸质签名材料。

3.调整无犯罪记录证明提供方式。从2019年起,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由任教学校负责核实。核实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有犯罪记录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港澳台居民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开具。其中港澳居民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需教育行政部门协助提供函件的,与安徽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联系出具。

4. 减少申请人提交的纸质材料和证明。现场确认环节,申请人不再提交身份证、学历证书和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的原件。申请人网上报名时填写的学历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信息经“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比对成功、核验通过的,现场确认时无需出示相关原件。

四、认定工作时间及流程

(一)网上报名(6月10日-6月20日)

申请人进行网上报名,并向所在院系单位上报申请材料,逾期不予补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进行报名,逾期不予受理。申请人应根据系统提示如实完整填报个人信息,并对填报的信息进行确认提交。

申请人完成网上报名后即可将申报材料(用文件袋装好后粘贴封面,见附件4)提交所在院系单位进行审核。

(二)申请人进行体检,6月11日-6月19日(正常工作日期间)

时间:上午8:00-10:00;地点:合肥市体检站(合肥市六安路68号);体检费:100元/人,需现金支付;体检时请携带体检表(附件3下载,使用A4纸正反面打印,填写好单位、个人基本信息,粘贴照片后到人事处盖章,附属医院由附院相关部门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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